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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一)简要案情被告人郑礼桥,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二)裁判结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红星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芃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龙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韦钦强,该县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同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08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06 16:3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47: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15 19: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法释〔20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8 00:5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日 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 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8 00:5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8 00:52: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法释〔20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 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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