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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02 19:3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法释〔20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原延吉佳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永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法发〔201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月31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6月5日印发,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1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2012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和传真电报)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3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宋宇,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院东区7号。 委托代理人:刘飞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2. 依法公正原则。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妥善审理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有关纠纷案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商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中央企业就《通知》所涉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引发的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返还资金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通知》发布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有关中央企业请求返还资金案件的案由为资金返还纠纷。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2012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二、 外国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海事审判存在诸多的不统一。为了加强我国海事司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的保障作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的规范发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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