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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13 17:50: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17:5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

发布日期:2013-09-13 17:45: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17: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发布日期:2013-09-02 17:09: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02 17:0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法释〔201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

发布日期:2013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万清,男,汉族,193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7号C幢1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丝街45号金欣苑5-2-6号。 投资人

发布日期:2013-08-12 18:51: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12 18:5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6日 法释〔20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

发布日期:2013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畜牧兽医局: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制造冰毒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利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冰毒的问题日益凸显,麻黄草已成为目前国内加工制造冰毒的又一主要原料。2012年,全国共破获利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冰毒案件46起、缴获麻黄草964.4吨,同比分别上升91.7%、115.5%。为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

发布日期:2013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3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000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

发布日期:2013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

发布日期:2013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法办〔201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自2012年7月7日起生效。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办理我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引渡案件。特此通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12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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