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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

发布日期:2014年0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海涛,男,汉族, 1967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福州街28-1-10号。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镇名(曾用名华艳铭),男,汉族, 1957年8月1 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友联胡同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

发布日期:2014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月2日 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就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能。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

发布日期:2014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一)简要案情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琬奇因和前男友宫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琬奇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琬奇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琬奇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琬奇有期徒刑二年。案例2: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一)简要案情2010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潘君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南约街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

发布日期:2014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1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经交涉,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请人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

发布日期:2014-04-14 22:46: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4 22:4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法释〔2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决改定 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

发布日期:2014-04-14 22:39: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4 22:3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法释〔2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

发布日期:2014年0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

发布日期:2014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

发布日期:2014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政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漳州开发区汇丰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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