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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同时也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相关措施。企业兼并重组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并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

发布日期:2014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环保科

发布日期:2014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

发布日期:2014-07-05 16:14: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05 16:14:16 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

发布日期:2014-07-05 16:11:5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05 16:11:57 指导案例30号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竞争关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发布日期:2014-07-05 15:09:08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05 15:09:08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盗窃 诈骗 利用信息网络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基本案情 一、盗窃事实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

发布日期:2014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1月21日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2

发布日期:2014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

发布日期:2014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1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 关于强奸事实(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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