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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501-09。代表人:佟铁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万钦忠,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合法在先权利时,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知行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加黎,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

发布日期:2016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重大

发布日期:2016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本案中,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1门。负责人:毕贺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浩,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

发布日期:2016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摘要】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55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201号。负责人:隋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俊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志惠,该公司职员。被申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陈凤,

发布日期:2016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

发布日期:2016-09-30 16:28:0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9-30 16:28:07 指导案例69号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

发布日期:2016-09-30 16:27: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9-30 16:27:16 指导案例68号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 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 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发布日期:2016-09-30 16:26:4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9-30 16:26:41 指导案例67号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 基本案情 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

发布日期:2016-09-30 16:26:0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9-30 16:26:04 指导案例66号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离婚/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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