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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光,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天通国际酒

发布日期:2018年03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现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措施。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拘传。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发布日期:2018-02-23 11:19:5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1:19:59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发布日期:2018-02-23 11:13:0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1:13:01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发布日期:2018-02-23 11:02:1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1:02:12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

发布日期:2018-02-07 11:20:4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2-07 11:2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

发布日期:2018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意见法发〔2017〕26号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重要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服务和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的重要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作用、历史意义和目标要求,系统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对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促进司法为民

发布日期:2018年0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88-92号),作为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7年11月15日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 1.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 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8年0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

发布日期:2018年0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二、投资方应审慎签订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贴近市场对产品的要求,尤应避免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或相关公众要求较高的领域,仅以市场准入标准作为合同项下的产品合格标准,从而陷入产品合格而商业失败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宝大豆食品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58号瑞仕大厦1单元4层104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该所职工。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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