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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法〔2019〕9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

发布日期:2019年12期司法文件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 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 年4 月16 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日期:2019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的请示》(鲁高法〔2019〕5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

发布日期:2019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法〔2019〕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施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请示》(桂高法请〔2019〕9 号)与《关于实施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请示》(桂高法请〔2019〕19 号)均收悉。经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

发布日期:2019年12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法〔2019〕157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行政、生态环境、执行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9〕137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

发布日期:2019-11-18 21:25:2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1-18 21: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法释〔201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

发布日期:2019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通知法〔2019〕2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生效。为贯彻执行好《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安排》所称“仲裁”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据此,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不包括投资者与东道主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投资仲裁。 二、依据本《安排》第二条之规定,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截至目前,包括以下机构

发布日期:2019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 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 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发布日期:2019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 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湘高法报〔2019〕4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

发布日期:2019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71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川高法〔2018〕320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 此复。 2019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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