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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法发〔2003〕10号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第三条 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四条 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法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7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值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一些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相关的案件,已经或者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依法对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妥善做好各项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非典”各项政策,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实际,为防治“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200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今年以来,国际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受其影响,我国国内部分钢材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进口成本与内销差价的急剧缩小直接影响了钢材进口商的商业利益。一些进口商遂要求银行寻找单据理由对外拒付,或者寻找一些非常牵强的所谓“欺诈”理由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些法院随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经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我国法院和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现通知如下:1.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严格坚持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2000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理案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解决了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边清边超”。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现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和国家的形象,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特别是要认识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接上期)五、海事审判程序类样式之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变更当事人决定书(××××)××法×初字第××号×××: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中,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保险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以已支付了承保范围内的全部理赔款项为由,要求变更当事人(或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代位行使×××(写明当事人名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退出诉讼,申请人×××变更为原告。(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前一句则写为:“申请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不符合代位条件的,则将上述决定内容改写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党中央关于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确定将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于最近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今年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公通字[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专项行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4月22日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仅扰乱国际电信市场的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电信资费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 HYOSUNG(HK) LT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 ),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子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怡,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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