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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襄,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奚中杰,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肖兵,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陈玉伟,化名刘建业,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鸿林,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
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记名指示提单可以经空白背书转让,但当提单持有人以其中一套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后,当事人已不可能将全套正本提单进行转让,故此后的所谓提单转让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指示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青年学院内教学楼407号。法定代表人:曹碧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国涛,北京市中方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12日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有效发挥接受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19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3.执行实施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2011年4月21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
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毛怀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艺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10)渝高法执异字3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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