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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事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奎,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成奎,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向奎,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苏正喜,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蔚县松西二井煤矿矿长。 被告人苏强全,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经营矿长。 被告人邓开兴,男,汉族,196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一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2月29日 (此件转发至县)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一、背景——“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3组4号。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23 16:3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14 16:3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己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释〔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
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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