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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26 10:41:29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26 10:41:29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

发布日期:2012-09-22 01:42: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9-22 01:4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8日 法释〔20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

发布日期:2012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年6月18日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

发布日期:2012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

发布日期:2012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5月3日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

发布日期:2012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分公司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和沿海货物运输,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春,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翠晶,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

发布日期:2012-07-31 17:37: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31 17:3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7日 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

发布日期:2012-07-12 18:31: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12 18:3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6日 法释〔2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

发布日期:2012年07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3月15日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

发布日期:2012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裁判摘要】 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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