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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法〔2014〕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过网络专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类诚信信息。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医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
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4)行监字第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山河,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15号新上海商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05 10:3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 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 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04 16:14: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3日 法释〔201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1号院2幢2号。法定代表人:卢平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应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淑荣对王振学所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原告王振学遂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三跃村村委会与王振学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确认王淑荣对王振学承包的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王淑荣答辩称其在王振学承包的土地中享有五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王淑荣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振学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时,王淑荣与王振学一家系同一家庭成员,5口人承包5.4亩地,人均1.08亩,承包户户主为王振学。王淑荣的户口于1992年1月迁入白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振学家承包4.82亩土地,并于2005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没有记载王淑荣。王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8月11日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犯罪活动,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监狱在押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工人)或者狱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监狱立案侦查,涉案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狱外人员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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