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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开证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常见的抗辩理由。正确理解和适用《跟单信用证给统一惯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严格相符”审单标准,对于原产地证上关于“原产地标准”的记载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该证书上的相关数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货物价格相互印证,单据之间并不矛盾的情形,应当认定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不能成立。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予付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滨海林荫道十二号滨海湾金融中心商业大楼第三座3层。代表人:苏伟立,该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

发布日期:2018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

发布日期:2018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 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因案施策,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责,

发布日期:2018年11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6月1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日期:2018-10-16 11:17:1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10-16 11:17:19 法发〔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8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

发布日期:2018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晓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褚九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发布日期:2018-09-30 21:12:39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8-09-30 21:1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0日 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发布日期:2018-09-26 23:55: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26 23:5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8-09-07 13:09:2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9-07 13:0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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