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742975@qq.com
15301326716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 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配置、调整、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员额配置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不得超过中央设定的比例范围。 二、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法发〔2019〕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东街10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

发布日期:2020年06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 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现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2019年12月9日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发布日期:2020年0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负责人:曹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慧,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 法定代表人:马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

发布日期:2020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9〕29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 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

发布日期:2020年05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日 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长期献身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设立荣誉天平纪念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属于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累计满30年、为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对于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在边远高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