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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远东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抚宁镇三里杨庄。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抚宁镇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彦来,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

发布日期:2007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1区创业路中旅大酒店1楼。负责人:许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孝祥,深圳市商业银行职

发布日期:2007年09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发布日期:2007年08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发布日期:2007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大韩民国公民卞仁镐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大韩民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请求所指的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按照《大韩民国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大韩民国为执行刑罚而向我国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如果大韩民国是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必须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否则将被我国拒绝引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符合引渡条约的裁定,并说明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卞仁镐涉嫌在我国境内犯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诉讼,对卞仁镐是否引渡或者准予引渡但同时决定暂缓引渡,由我国国务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引渡裁定书(2006)刑引字第2号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被请求引渡人:卞仁

发布日期:2007年0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关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

发布日期:2007年08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

发布日期:2007年07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

发布日期:2007年0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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