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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4 08:50:4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4 08:50:46 指导性案例239号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网络主播/经纪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系网络主播,其在网络平台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

发布日期:2024-12-24 08:47:5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4 08:47:56 指导性案例238号 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 劳动关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个体工商户/承揽、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劳动管理 裁判要点 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江

发布日期:2024-12-24 08:45:38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4 08:45:38 指导性案例237号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承揽、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劳动管理 裁判要点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布日期:2024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王家琼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裁判要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作出的认定意见,对被征收人获得行政补偿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可被后续的行政补偿行为吸收。被征收人依法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就认定意见提起的诉讼可不予立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意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难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其就认定意见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再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琼,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

发布日期:2024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北京中科奥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4层511。法定代表人:李子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7:4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7:42 指导性案例236号 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涉外/协议选择/准据法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所属的“某风”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某船舶公司)所属的“某娅”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风”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2022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6:39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6:39 指导性案例235号 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互惠关系/个案审查/事实互惠/法律互惠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如果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5日,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3份定期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5:3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5:36 指导性案例234号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远洋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 裁判要点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某船务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4:1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3号: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4:17 指导性案例233号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优先受偿 裁判要点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5日20点左右,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发布日期:2024-11-26 10:23:0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3:07 指导性案例232号 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举证责任/提单批注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未作批注,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应当依据其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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