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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0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

发布日期:2010年10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服务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调研工作认识,进一步明确调研工作思路1.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2.调研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

发布日期:2010年10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续)(2009) (接上期)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无明确规定。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在执行的判决是否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终结执行的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在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该请示案的基本案情是:2008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某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令赔偿原告损失。同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

发布日期:2010年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三、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

发布日期:2010-09-15 16:52: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15 16:5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

发布日期:2010-09-15 16:48: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15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

发布日期:2010-09-03 17:54:00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03 17:5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释〔201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 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 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发布日期:2010年09期司法文件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发布日期:2010年09期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

发布日期:2010年0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确申字第1号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白大厦二楼。负责人:胡德兵,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安国,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川加,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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