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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婚姻家事维权里,原配起诉第三者追回配偶赠与钱款,一直是争议极大的一类案件。
很多当事人都会有同一个疑问: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一人一半吗?就算赠与被认定无效,第三者难道只需要返还原配那 50%?

伴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 225 号指导案例发布,这个长期困扰律师和当事人的核心争议,终于有了权威定论:
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整体无效,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一半。

所以,很多人根深蒂固的 “对半返还” 思路,在这个指导案例之后,已经站不住脚了。


一、“只返还一半”,是以前部分法院的裁判思路

之前不少案件中存在这样一种裁判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份额,出轨一方有权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即便向第三者转账的行为不妥,第三者也只需要返还属于无过错配偶的 50%。

这个结论听上去符合大众对 “夫妻财产对半分” 的朴素认知,但最高检明确指出:这套逻辑混淆了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共有财产返还之诉,和离婚财产分割之诉。

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概念需要厘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
在夫妻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的前提下,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随意拆分的整体,法律上并不天然划分出各自独立的 50% 份额,不存在一方可以单独处置自己 “一半财产” 的权利。

当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维持婚外关系,大额转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处分已经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时违背公序良俗。
此时赠与行为自始无效,第三者占有全部款项都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全额返还,让财产回归夫妻共有的原有状态。
原配起诉第三者的案件里,法院不能提前替夫妻二人完成财产分割。

二、检例第 225 号确立两大核心裁判规则

这份指导案例,为全国同类案件划定统一裁判尺度,两条规则一定要记牢:

✅ 规则一:婚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全部无效
婚姻本身承载着夫妻相互忠实的伦理义务,公序良俗是婚姻家庭领域重要的法律底线。
根据《民法典》第 8 条、第 153 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内一方为维持不正当交往,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一方面侵害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另一方面违背婚姻家庭基本伦理。这类赠与,不存在 “一半有效、一半无效”,整体不受法律保护。

👉 重要提示:
如果转出的资金是出轨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不适用该规则;只要资金来源于婚后工资、经营收益等典型夫妻共同财产,就适用本条裁判逻辑。

✅ 规则二:赠与无效后应当全额返还,追款之诉中不能直接分割夫妻财产
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受赠人负有返还全部财产的法定义务。

原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款项,案件审理的是第三者不当受领财产的责任,不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在本案中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就不能在追款诉讼中直接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判令第三者仅返还一半。

钱款全额返还之后,会重新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池。如果后续夫妻双方离婚,这笔款项如何分割,再在离婚诉讼中另行处理。两个程序边界清晰,不能混为一谈。

三、实务启示:当事人、家事律师都要避开这些坑

检例第 225 号落地之后,不管是遭遇侵害的当事人,还是办理家事案件的律师,维权思路都需要及时调整:

🔹 1. 诉讼请求要精准设计,不要主动放弃权利
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当写明:确认全部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全部转账本金,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千万不要自己先默认 “只能拿回一半”,主动扣减诉求金额。
如果双方存在互相转账,先查清每一笔资金的性质,把借款、正常消费、合法合作往来抵扣之后,就剩余的赠与金额主张全额返还。

🔹 2. 证据准备抓核心,提前预判对方抗辩
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清单:
①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佐证材料;
② 完整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重点固定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
③ 资金来源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

同时提前做好应对预案:第三者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主张转账属于借款、投资款、正常共同消费,提前准备对应的质证思路。

🔹 3. 理清程序边界,跳出思维误区
一定要分清两个诉讼:
👉 对外诉讼:原配起诉第三者 —— 解决第三者要不要还钱、还多少钱;
👉 对内诉讼:离婚纠纷 —— 解决夫妻内部财产怎么分配、过错赔偿问题。
向第三者追款,不处理夫妻内部分割;夫妻财产分配,留待离婚案件处理。

🔹 4. 读懂背后的司法价值导向
这个案例传递出非常明确的态度:法律不会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留下空间。不允许通过婚外赠与的方式,变相损害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

家事案件从来不止是冰冷的法条和数字,背后缠绕着情感纠葛、伦理底线与财产利益。
检例第 225 号最大的意义,就是把公序良俗从一句抽象原则落到实处:它直接决定财产归属。对无过错配偶而言,这是一份强有力的维权依据;对法律从业者而言,也提醒我们跳出 “对半返还” 的旧惯性,把握共同共有、无效返还的底层逻辑,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证据、款项性质都会影响结果,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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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人以为原配只能追回一半赠与款。检例第 225 号明确: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整体无效,第三者全额返还,追款诉讼不等于离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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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擅长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调解-诉讼-执行全流程,熟悉北京法院裁判规则,全力实现权益回款。

高级谈判专家,婚姻家庭/析产继承类案件处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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