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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年12期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路大福楼102号。法定代表人:胡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明,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岸路7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谭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剑云,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债权

发布日期:2005年11期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福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梁绍棠,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苏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毕打街20号。 代表人:陈霞芳,该行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阅,该行助理业务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佛山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发布日期:2005年10期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三提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该公司职员。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博爱街32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平,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舰,大连智慧专利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航,该厂职员。原审上诉人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以下简称仁达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

发布日期:2005年10期

裁判文书选登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水路6-14号。身份证号220104197108270357。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诉人李显志、长春建工

发布日期:2005年09期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裁判摘要】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刑复字第84号被告人代宜宁,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406号4楼2号。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赵立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嫩江县门鲁河乡金岭村。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吕小莉,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7组。200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董芝英,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城

发布日期:2005年09期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市自来水公号。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城关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善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为良,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晖,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负责人:林荣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曦,福建至

发布日期:2005年08期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39号被告人王海生,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山县庞家铺村。2002年4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3年1月26日以(2002)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王海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05年08期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 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北街。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准噶尔路。法定代表人:宋导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秦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山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发布日期:2005年08期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 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58号。负责人:青德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锣锅巷25号。负责人:江兴杰,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培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华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领事馆路27

发布日期:2005年08期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南山货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委托代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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