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从一起继承纠纷看:遗嘱效力认定与农村宅基地遗产范围的边界
在家庭继承纠纷中,多子女家庭往往因房产性质混杂(城镇私产与农村宅基地交织)、被继承人先后去世导致继承关系复杂,而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近期,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作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笔者将结合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大家解析家事诉讼中如何精准锁定可分割的遗产范围,以及在面临证据不利时如何及时调整策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情背景:房产性质复杂,继承诉求受阻
被继承人石某(父)与杨某(母)育有三名子女:长子(被告)、长女(原告一)、次女(原告二)。父母二人分别于2017年、2024年相继去世。遗留的财产主要包括:
- 城镇房产:位于廊坊市的一处私有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
- 农村房产:位于廊坊市某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在1969年原旧房基础上翻建)。
- 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及房屋租金收益等。
- 原告方最初持有《自书遗嘱》,主张按遗嘱分割遗产。但被告(长子)抗辩称遗嘱无效,并主张城镇房产为家庭共同出资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均归其所有,拒绝分割。在此错综复杂的背景下,二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此案,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二、 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灵活应变,直击核心
本案的难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遗嘱效力的认定。作为原告代理人,我在诉讼中采取了以下核心策略:
1.农村宅基地翻建房屋的“遗产切割”论证
被告主张宅基地房屋因其宅基地证在其名下且由其出资翻建,故不属于遗产。
专业应对:我方论证指出,尽管现房系翻建,但其地基为1969年的原房屋,原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翻建后的新房非遗产,但采纳了我方“享有原房继承权及应获补偿”的思路,判决被告就原房屋价值给予二原告适当补偿。
2. 城镇房产权属澄清与租金收益追索
被告主张城镇房产为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但仅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出庭。同时,被告长期将房屋出租,拒不分割租金收益。
专业应对:我方依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主张该房为父母遗产;并针对租金收益,主张自母亲去世后的租金属于可继承的遗产。面对“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的举证僵局,我方庭审中引导法院确定租金存在的事实和具体数额,最终法院确定租金为可分割遗产。
三、 裁判结果与复盘: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经过严密的法庭举证与质证,法院最终作出如下裁判:
- 确认城镇房产由被告继承,但被告需向二原告各补偿13万元(该款项涵盖了房屋折价款及租金收益的变现分割)。
- 确认某村宅基地房屋非遗产,但被告需就原1969年房屋的价值给予二原告适当补偿。
- 驳回了被告关于多分遗产及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不当主张。
- 律师复盘:
- 本案虽因证据原因未能完全按照最初遗嘱分割,但在城镇房产归被告所有的前提下,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共计26万元的货币补偿,成功实现了对不动产及隐性收益(租金)的变现分割。同时,在面对对方掌握流水转账等消极事实时,通过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推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公平继承权。
四、 律师提示:家事继承中的风险防控
结合本案裁判要旨,给广大读者几点普法建议:
- 遗嘱形式务必严谨:自书遗嘱务必符合《民法典》的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好配合同步录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避免日后产生真实性争议。
- 农村房产注意留存证据:在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时,应妥善保留原房契、老照片、建房审批文件等,明确区分旧房遗产价值与新房添附价值,避免权属混淆。
- 及时确权,避免“默认”失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厘清遗产范围,避免因长期默许一方占有、出租而形成既定的既成事实,增加后续维权难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擅长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调解-诉讼-执行全流程,熟悉北京法院裁判规则,全力实现权益回款。
高级谈判专家,婚姻家庭/析产继承类案件处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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