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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6年07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
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
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6月20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擅长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调解-诉讼-执行全流程,熟悉北京法院裁判规则,全力实现权益回款。
高级谈判专家,婚姻家庭/析产继承类案件处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