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卖房 109 万,儿子称 "已赠与孙女",七子女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一、案情回顾
李岳与张媛(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婚后共育有六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产权登记在李岳名下。
2023 年 3 月,李岳将该房屋以 11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其中 1 万元中介费由儿子垫付),并于当月完成了过户手续。扣除中介费后,实际到手的 109 万元售房款存入了儿媳的银行账户。
此后不久,张媛于 2022 年 12 月离世,李岳也于 2023 年 5 月去世。父母相继过世后,六个女儿认为,这笔 109 万元售房款属于父亲遗产,应由七名子女平均分配。因协商未果,六姐妹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其向每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
二、双方争议
女儿一方认为: 父母均已去世,售房款 109 万元系父亲遗产,七名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均等分配。
儿子一方则提出两点抗辩:
第一,涉案房屋是自己与父亲共同建造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房屋出售后,父亲已明确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即儿子的女儿),因此这笔钱不属于遗产,不应再行分割。为此,儿子提交了一份父亲生前的录音作为证据。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
关于房屋性质。 涉案房屋建造于李岳与张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李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儿子主张系家庭共有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售房款 109 万元属于李岳与张媛的遗产。
关于 "赠与" 是否成立。 儿子提交的录音内容模糊,无法体现李岳有明确、具体的赠与意思表示。此外,售房款虽由儿媳账户持有,但资金的存放状态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不能据此推定赠与已经完成。
关于录音遗嘱的效力。 即便将该录音视为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在场的儿子、儿媳均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不能担任见证人;录音中也未记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日期。因此,该录音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综上,本案不存在有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 一名女儿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缺乏劳动能力,依法应予照顾、适当多分;
- 儿子和另一名女儿在父母生前承担了主要的照料义务,尤其在父母住院期间由儿子陪护,为弘扬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可适当多分。
最终,法院酌定 109 万元遗产分配方案如下:
表格
儿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目前判决已生效。

四、法官说法: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1. 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核心在于 "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仅有资金存放于他人账户,或一段含义模糊的录音,都不足以证明赠与成立。
2. 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设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见证人均需在录音录像中表明身份并记录日期。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本人及其配偶)不能担任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
3. 法定继承中的 "不均等分配"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 "应当" 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必须予以照顾;
- "可以" 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是具有鼓励导向的倾斜分配。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擅长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调解-诉讼-执行全流程,熟悉北京法院裁判规则,全力实现权益回款。
高级谈判专家,婚姻家庭/析产继承类案件处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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