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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5年01期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擅长婚姻房产、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调解-诉讼-执行全流程,熟悉北京法院裁判规则,全力实现权益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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